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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〉 的决定
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,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并颁布,本“条例”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(附文)。199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《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》(市政府令第135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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